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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
2020-09-254来源:


《环境发展专报》2019年 第29期


【摘要】2019年4月,国务院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从决策组织风险评估,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当前,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纵深推进,在公众环境权益意识不断高涨,以及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叠加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在增大,成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挑战。对此,环境发展中心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查询、调查研究以及对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的综合分析,发现部分地区在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制定或出台中存在或出现一些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七种情形:一是越权发布政策措施;二是政策目标对象界定不清晰;三是政策力度超前,未合理社字号缓冲期;四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但未得到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五是超越当前阶段的治理技术水平,企业运营成本过重;六是政策执行时限不合理;七是配套政策保障不足。
目前,我国少数地区已进行政策社会风险评估实践探索,但总体落实情况不理想;针对行政决策程序,国家层面提出了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但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为实现社会风险源头治理,应加快推进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一是切实提高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认识;二是加快建立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流程和模式;三是不断夯实评估工作的技术基础;四是稳步推动政策社会风险评估常态化。

 

撰稿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刘海东 李琳 张维俊 周岩 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