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社会治理专业委员会 > 专委会概况 >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社会治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社会治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社会治理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Branch for Socio-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BSEG

第二条 环境社会治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环境社会治理、公共管理及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和联系广大会员和环境社会治理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育和举荐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为促进环境社会治理学科体系和应用实践的发展,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加强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专业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专委会接受民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指导和监督,秘书处设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第五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A栋,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与体系创新。

2.为会员和本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及时反映其意见、诉求和建议;开展本学科的科普活动,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科技人才;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培养环境社会治理人才。

3.建设智库,开展环境社会治理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等相关研究,开展调研和公益性活动,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决策和咨询建议。

4.编辑出版发行环境社会治理领域学术、科普、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书刊资料及多媒体制品。

5.承担生态环境部和学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专委会按照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依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拥护学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长期从事与本领域有关的科研、教学、管理、产业等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热心专委会工作的个人,以及积极支持专委会工作的科技科研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设常务委员会,作为专委会领导机构,其中常务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专委会委员数的1/3。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副主任委员报学会秘书处备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和批准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提出换届方案和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5.领导组织开展学会的各项活动;

6.决定专委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秘书长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推举,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包括:

1.专委会支持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2.学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给专委会的工作经费;

3.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4.政府资助和来自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用于下列目的:

1.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科普、书刊出版等工作支出;

2.完成学会交办任务所发生的费用;

3.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支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对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会核准后实施。

 

第七章 停止工作及后续处理

第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停止工作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动议,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第十七条 停止工作前,须在支持单位、上级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委员会会议到会三分之二委员赞成通过后,报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的常务委员会。